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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发布日期:2021-12-02 10:38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申请条件】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核定征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说明

原件

1

纸质

必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1.5.1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jpg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表单及填写范本】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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