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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发布日期:2019-10-21 15:07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二条(点击查看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第六条:“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信息资料:

  (一)主要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二)全部被汇总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三)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已按上款规定报送的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的,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发生变更后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


【申请条件】

  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总机构、所有上级分支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全部机构、场所等信息。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原件

2

纸质

必报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


2

税务登记证件

原件



条件报送

未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

原件核验退回

3

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

原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


4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

原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5

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

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原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6

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

原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7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原件1纸质条件报送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查验后退回

8

和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原件1纸质条件报送

9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清册》

原件

2

纸质

条件报送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


10

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原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1.5.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jpg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报送的信息包括:总机构、所有上级分支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4.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报送的信息包括:主要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全部被汇总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5.报告信息发生变化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发生变更后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

  6.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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