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四条:“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2.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5.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企事业单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
1.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原件 | 2份 | 纸质 | 必报 |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非上市公司需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的条件 | |
2 | 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必报 |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非上市公司需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的条件 | |
3 |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必报 |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非上市公司需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的条件 | |
4 | 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必报 |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非上市公司需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的条件 | |
5 | 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必报 |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非上市公司需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的条件 |
2.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36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 原件 | 2份 | 纸质 | 必报 | ||
2 | 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条件报送 | 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 | |
3 |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条件报送 | 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 |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原件 | 2份 | 纸质 | 必报 | 技术成果需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的条件 | |
2 | 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必报 | 技术成果需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的条件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3 |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必报 | 技术成果需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的条件 | |
4 | 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必报 | 技术成果需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的条件 |
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递延期间扣缴义务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 原件 | 2份 | 纸质 | 必报 |
5.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企事业单位: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原件 | 2份 | 纸质 | 必报 | ||
2 | 年金方案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必报 | ||
3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必报 |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递延纳税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应分别计算。
5.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6.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7.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8.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9.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报告。
10.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1.个人享受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时,领取部分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12.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