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
【设定依据】
1.《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2〕90号)全文
2.《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经办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26〕107号)全文
【申请条件】
在当年内已正常缴纳本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的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 1 |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于集体补助)》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
| 2 | 补助单位应提供单位统一机构代码证(适用于集体补助)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原件核验退回 | |
| 3 |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于社会资助)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
| 4 | 个人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适用于社会资助)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原件核验退回 | |
| 5 | 资助单位应提供单位统一机构代码证(适用于社会资助)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原件核验退回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集体补助或社会资助缴费到账后,原则上不允许资助集体或资助人办理退费。因错缴、误缴等特殊情形确需退费的,资助集体或资助人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持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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