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办税费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点击查看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点击查看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点击查看全文)
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代办税费报告表》 | 原件 | 2份 | 纸质 | 必报 | ||
2 | 《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 | 原件 | 2份 | 纸质 | 必报 |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受托代办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3.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且合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根据当期各自代办申报的销售额,进行确认式代办汇总申报。
4.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5.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从业人员连续12个月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引导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6.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反向开票”,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