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事项名称】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条件】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 纸质 | 必报 | 根据合并(分立)单位数量决定报送数量 | |||
2 | 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同时依法缴清税款。
4.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纳税人合并分立报告分为纳税人合并报告和纳税人分立报告两种情况,其中合并又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又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发生吸收合并时,被吸收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吸收纳税人办理信息变更;新设合并时,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设纳税人办理信息报告;发生存续分立时,原纳税人办理信息变更,新分立纳税人办理信息报告;发生新设分立时,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分立纳税人办理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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