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1 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事项名称】
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应在当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内,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确定当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依据。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 1 |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
| 2 | 个体工商户业主身份证原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个体工商户无公章 | 原件核验退回 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少报、漏报和瞒报。用人单位应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相关资料(包括职工签字确认的缴费工资记录、单位签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诚信承诺书》)和凭证留存备查。
2.用人单位应在当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内完成缴费工资申报,新缴费工资从当年1月开始生效。用人单位办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后,如无特殊变动的,在一个年度内缴费工资保持不变。
3.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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