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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1 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发布日期:2026-01-04 16:28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应在当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内,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确定当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依据。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

原件2

纸质

必报



2

个体工商户业主身份证原

原件1

纸质

条件报送

个体工商户无公章

原件核验退回

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少报、漏报和瞒报。用人单位应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相关资料(包括职工签字确认的缴费工资记录、单位签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诚信承诺书》)和凭证留存备查。

  2.用人单位应在当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内完成缴费工资申报,新缴费工资从当年1月开始生效。用人单位办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后,如无特殊变动的,在一个年度内缴费工资保持不变。

  3.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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