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第四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第二条第(四)项: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盈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依照《规定》应当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运营以下互联网平台的企业:
(一)网络商品销售平台;
(二)网络直播平台;
(三)网络货运平台;
(四)灵活用工平台;
(五)提供教育、 医疗、旅行、 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 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
(六)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
(七)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 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
(八)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平台。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 | 原件 | 1份 | 电子 | 必报 |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 |
不收费
即时办结
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xiamen.chinatax.gov.cn:8443/xxbg/view/hlwptqy/#/ptjjssxxbs/ptqyjbxxbgjbg
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直接网上填报
电子税务局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