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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 互联网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
发布日期:2025-09-11 18:01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互联网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10号)第四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三)项:

  1.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 (附件5),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上季度的下列收入信息:

  (1)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收入总额、退款金额、 收入净额等;

  (2)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

  (3)交易(订单)数量。

  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在当期取得的与之相关的销售款项(全部价款和增值税税额的合计),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销售款项,不扣除取得平台企业、政府机关、支付机构等实际补贴金额以及向平台企业支付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退款金额是指当期发生的退货退款、不退货仅退款、服务退款的金额。

  收入净额是指当期收入总额减去退款金额后的净额。

  取得互联网平台合法虚拟货币等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的,按照实际取得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之日平台的折算规则,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算收入。

  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的确认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

  2.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中国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报送表》 (附件6),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上季度收入信息。平台内单个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5000元的,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可暂不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该购买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收入信息。


【申请条件】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盈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依照《规定》应当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运营以下互联网平台的企业:

  (一)网络商品销售平台;

  (二)网络直播平台;

  (三)网络货运平台;

  (四)灵活用工平台;

  (五)提供教育、 医疗、旅行、 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 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

  (六)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

  (七)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 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

  (八)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平台。

  平台企业需先申报互联网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方可申报收入信息。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

原件

1份

电子

必报

互联网平台企业 

《平台内中国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报送表》

原件

1份

电子

必报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xiamen.chinatax.gov.cn:8443/xxbg/view/hlwptqy/#/ptjjssxxbs/ptqyjbxxbgjbg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直接网上填报


【办理渠道】

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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