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
1.《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第三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信息。”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一)项:“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填报时注明。”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盈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 | 原件 | 1份 | 电子 | 必报 |
不收费
即时办结
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xiamen.chinatax.gov.cn:8443/xxbg/view/hlwptqy/#/ptjjssxxbs/ptqyjbxxbgjbg
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电子税务局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相关信息。
4.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认定标准较为复杂,建议纳税人首次报送基本信息前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认是否属于需报送涉税信息的平台企业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