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5 森林植被恢复费申报
【事项名称】
森林植被恢复费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4.《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5.《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闽财税〔2016〕25号)
6.《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
7.《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闽财税〔2022〕12号)
8.《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工作的通知》(厦财税〔2022〕5号)
【申请条件】
缴费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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