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信息变更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信息变更
【设定依据】
1.《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第755号令)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
个体工商户自愿变更经营者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变更双方经营者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经办人已经在税务机关完成实名采集的,无需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在完成实名验证后即可以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 |
3 | 未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应同时缴销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正本、副本) | 原件 | 2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未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 | 已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无需报送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无法即办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表单及填写范本】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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