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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信息变更
发布日期:2023-09-15 10:45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信息变更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1.《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第755号令)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

个体工商户自愿变更经营者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变更双方经营者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纸质

必报



2

经办人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经办人已经在税务机关完成实名采集的,无需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在完成实名验证后即可以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3

未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应同时缴销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正本、副本)

原件

2

纸质

条件报送

未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

已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无需报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无法即办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表单及填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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