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12个月)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上述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上述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纳税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与核定计税价格不一致的,以核定计税价格为准。
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二、对于出售多人共有住房或新购住房为多人共有的,按照纳税人所占产权份额确定该纳税人现住房转让金额或新购住房金额。共同共有产权人在出售或新购住房时对共有产权份额约定的,应在出售申报税款或申请退税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约定协议,确认产权份额。共同共有产权人未提供共有产权份额约定的,按照共有人数均权处理。
三、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四、纳税人申请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依法缴纳现住房转让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新房的,应当按照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完成房屋交易合同备案。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个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必报 | 查验后退回 | ||
2 |
《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 |
原件 |
4 |
纸质/电子 |
必报 |
||
3 |
现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4 |
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新购住房为二手房需要报送 |
新购住房为司法拍卖房(无房产交易合同的),提供拍卖确认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或法院判决资料(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
5 |
新购住房为新房的,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复印件,其中,复印件为交易合同中涉及税收部分的业务要素内容,包括:“第一至第八条合同内容页及合同末尾双方签名盖章页”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新购住房为新房需要报送 | |
6 |
结婚证或户口本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共同共有产权的,需提供本资料 |
不收费
税务机关发现的,10日内办结;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办结。
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