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二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三条第一款:“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9〕266号)(点击查看全文)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特殊规定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 原件 | 2份 | 纸质 | 必报 | ||
2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必报 | 查验后退回。除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之外,可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替代上述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依托可信身份体系(实名办税)的,免于提交上述税务登记证件。 |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4.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6.纳税人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7.可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特殊规定是指: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自然人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8.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9.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1.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航空运输企业、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2.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