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4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申报
【事项名称】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2.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 )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经国务院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未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3.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申请条件】
1.采用按年度逐年征收的,缴费人第一个缴费年度按批准通知书约定缴纳,从第二个缴费年度开始,应在每年9月份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厦财综 〔2021〕33号)
2.缴费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12366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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