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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4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申报
发布日期:2021-12-31 15:01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申报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2.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 )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经国务院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未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3.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4.《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点击查看全文)

  5.《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划转工作的通知》(厦财综〔2021〕33号)(点击查看全文)


【申请条件】

  1.采用按年度逐年征收的,缴费人第一个缴费年度按批准通知书约定缴纳,从第二个缴费年度开始,应在每年9月份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厦财综 〔2021〕33号)

  2.缴费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原件

2

纸质

必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12366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表单及填写范本】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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