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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 海域使用金申报
发布日期:2021-12-31 14:55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海域使用金申报



【申请条件】

  1.采用按年度逐年征收的,缴费人第一个缴费年度按批准通知书约定缴纳,从第二个缴费年度开始,应在每年9月份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厦财综 〔2021〕33 号)

  2.缴费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原件

2

纸质

必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12366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表单及填写范本】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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