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2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申报
【事项名称】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申报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2.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 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5.《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17〕22号)
【申请条件】
1.国家关于矿业权占用费相关政策文件正式发布前,矿业权人暂按规定继续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具体征收标准、缴费期限、预算级次、收入分成仍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及配套的相关文件执行。(厦财综 〔2021〕33 号)
2.缴费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12366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扫一扫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