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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申报
发布日期:2021-12-31 14:49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申报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2.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 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5.《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17〕22号)

  6.《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点击查看全文)

  7.《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划转工作的通知》(厦财综〔2021〕33号)(点击查看全文)


【申请条件】

  1.国家关于矿业权占用费相关政策文件正式发布前,矿业权人暂按规定继续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具体征收标准、缴费期限、预算级次、收入分成仍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及配套的相关文件执行。(厦财综 〔2021〕33 号)

  2.缴费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原件

2

纸质

必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12366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表单及填写范本】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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