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4 纳税缴费信用复核
【事项名称】
纳税缴费信用复核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经营主体对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价结果确定前完成复核。
【申请条件】
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必报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价结果确定前完成复核。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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