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4 纳税信用复核
【事项名称】
纳税信用复核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点击查看全文)
【申请条件】
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必报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主管税务机关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4. 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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