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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纳税缴费信用复核
发布日期:2025-07-25 11:45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纳税缴费信用复核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经营主体对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价结果确定前完成复核。


【申请条件】

  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电子

必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价结果确定前完成复核。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申请复核。


【表单及填写范本】

  《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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