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实名办税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实名办税信息报告
【申请条件】
办税人员首次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身份证件(按采集人员身份分别提供) | 原件 | 必报 | 查验后退回 | |||
2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商事主体登记时未采集的其他办税人员还应报送 | |
3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破产管理人代为办理涉税事项还应报送 | 查验后退回 |
4 | 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复印件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1.已在商事主体登记时采集信息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2.商事主体登记时未采集的其他办税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破产管理人:需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和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12366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税务机关在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时,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不予办理涉税事项并留存记录相关信息。情节严重者,将提交公安等部门处理。
【表单及填写范本】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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