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出让收入申报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
2.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建〔2014〕46号)
3.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
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5〕45号)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 号)
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
7.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中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函(闽价费〔2018〕201号)
8.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8〕276号)
9.《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点击查看全文)
1. 排污权出让收入(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缴费人,是指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的工业排污单位,现阶段为购买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工业排污单位,以及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需要出售、出租排污权的工业排污单位,全面收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的时间和标准按照国家排污权制度规定执行。
2.缴费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12366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