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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发布日期:2023-08-28 17:34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申请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原件

2

纸质

必报



2

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3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原件

1

纸质

必报


纳税人已提交过且仍具备法律效力的,免于重复报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1.2.2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jpg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业务。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6.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纳税人未准确填报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将影响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等事项的办理。

  8.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表单及填写范本】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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