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点击查看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5.《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省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8.《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9.《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的业务。
不收费
即时办结
1.税务机关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序号 | 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工作时间 | 办理窗口 |
1 | 市政务服务中心 | 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一楼B区 | 0592-7703127 | 星期一至星期六: | 一楼B厅8、9、15、16、17号窗口),契税及二手房交易税收(岛内房地产交易) |
2 | 海沧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 | 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 | 0592-6586922 | 星期一至星期六: | 一楼21、22、23、24号窗口 |
3 | 集美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 | 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二楼 | 0592-6159100 | 星期一至星期六: | 三楼9、10、11号窗口 |
4 | 同安区政务服务中心 | 同安区银湖路8号 | 0592-7558563 | 星期一至星期六: | 一楼24、25、26、27、28号窗口 |
5 | 翔安区政务服务中心 | 翔安区新店镇人力资源大厦一楼、二楼 | 0592-7060259 | 星期一至星期六: | 一楼房产交易窗口4号、5号 |
2.存量交易采用全程网办模式的,办理地点为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处。
主管税务机关
序号 | 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工作时间 | 办理窗口 |
1 | 市政务服务中心 | 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一楼B区 | 0592-7703127 | 星期一至星期六: | 一楼B厅8、9、15、16、17号窗口),契税及二手房交易税收(岛内房地产交易) |
2 | 海沧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 | 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 | 0592-6586922 | 星期一至星期六: | 一楼21、22、23、24号窗口 |
3 | 集美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 | 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二楼 | 0592-6159100 | 星期一至星期六: | 三楼9、10、11号窗口 |
4 | 同安区政务服务中心 | 同安区银湖路8号 | 0592-7558563 | 星期一至星期六: | 一楼24、25、26、27、28号窗口 |
5 | 翔安区政务服务中心 | 翔安区新店镇人力资源大厦一楼、二楼 | 0592- 7060259 | 星期一至星期六: | 一楼房产交易窗口4号、5号 |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存量房交易税费纳税申报表实行免填单。《厦门市存量房交易信息采集表》《存量房交易税收减免备案表》由纳税人在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存量房交易登记全程网办系统”网签合同时同步填报。存量房交易采用全程网办模式的,《存量房交易税收减免备案表》实行免填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