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 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修复:
(一)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5)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二)失信行为尚未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
经营主体应对信用修复申请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经营主体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结果,并按照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对虚假承诺行为予以扣分。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拓展优化信用修复渠道,并根据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情况,逐步扩大免申请信用修复范围。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6。
信用修复前已适用的税费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第二十五条 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该企业或者其管理人已依法缴纳税费款、利息、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
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认可的和解协议。
纳入纳税信用缴费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已补办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的税费申报、税费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
2.已足额补缴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的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
3.已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相关非正常或走逃(失联)状态。
4.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涉嫌犯罪或涉税违法、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等被直接判为D级,已纠正相关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且连续一段时间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
5.由纳税缴费信用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纳税缴费信用关联为D级后,原经营主体修复后纳税缴费信用不再为D级,或被关联的经营主体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
6.纳税缴费信用保留为D级,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符合上一年度全部纳税缴费信用直接判为D级修复条件。
7.破产重整企业已依法缴纳税费款、利息、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缴费失信行为。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 | 原件 | 2份 | 纸质 | 必报 | ||
| 2 | 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申请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 |
不收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同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