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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纳税信用修复
发布日期:2023-08-04 15:12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纳税信用修复



【申请条件】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 D 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 60 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4.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 罚款, 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5.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 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6.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7.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 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8.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 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 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

必报



2

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

复印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9.1.3.jpg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同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5.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或其管理人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扣分指标修复标准视同30日内纠正,直接判D指标修复标准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

  6.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表单及填写范本】

  《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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