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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开具无欠税证明
发布日期:2021-12-27 07:53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开具无欠税证明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企业上市、境外投标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原件

1

纸质

必报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2

经办人身份证件

原件

1


必报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查验后退回

3

身份证件

原件

1


条件报送

自然人

查验后退回

4

委托书

原件

1


条件报送

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开具


5

受托人身份证件

原件

1


条件报送

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开具

查验后退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5.1.6.jpg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关于“不存在欠税情形”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一是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是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是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四是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是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包括作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未按期缴纳的税款。


【表单及填写范本】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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