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6 开具无欠税证明
【事项名称】
开具无欠税证明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企业上市、境外投标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必报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1份 | 必报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 查验后退回 | |
3 | 身份证件 | 原件 | 1份 | 条件报送 | 自然人 | 查验后退回 | |
4 | 委托书 | 原件 | 1份 | 条件报送 | 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开具 | ||
5 | 受托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1份 | 条件报送 | 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开具 | 查验后退回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关于“不存在欠税情形”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一是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是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是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四是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是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包括作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未按期缴纳的税款。
【表单及填写范本】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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