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点击查看全文)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点击查看全文)
4.《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点击查看全文)
5.《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援企业稳就业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22〕134号)(点击查看全文)
6.《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具体经办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22〕146 号)(点击查看全文)
7.《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困难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厦医保〔2022〕62号)(点击查看全文)
(一)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费)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困难行业(名单详见文件)所属的、2022年申请缓缴前出现1个月以上(含1个月)亏损的困难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费)
(三)2022年被列入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被纳入封控管控防范区等封闭管理区,并且2022年申请缓缴前出现1个月以上(含1个月)亏损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四)厦门市注册并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条件报送 | 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当期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 |
2 |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条件报送 | 符合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资格的用人单位。 | |
3 |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实行告知承诺制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
不收费
1.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税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2.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即时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2.符合缓缴资格的特困行业企业在申报时确认是否申请缓缴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