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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跨区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发布日期:2019-11-25 08:18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跨区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


【申请条件】

  因注册地址(住所)发生变化需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跨区调整主管税务机关事项。 

  纳税人变更注册地址后(仅包括厦门市内跨区变更),不再办理清税注销,通过本事项办理。


【办理材料】

  经办人身份证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符合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条件,无未办结事项的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1.1.10跨区调整主管税务机关.jpg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5.纳税人需不存在以下四种情况,才能申请办理跨区调整主管税务机关: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的未办结稽查案件的;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未办结的退抵税(费)审批事项的;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尚未入库销号的完税凭证的; 

  (4)其他有待处理事项且停留在原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税源管理项目。


【表单及填写范本】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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