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2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 信用复核
【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 信用复核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3 号)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8 号)第十五条:“省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的复核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保障申请人正当权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3 号)第二条(点击查看全文)
【申请条件】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以及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12366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申请人对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表单及填写范本】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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