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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发布日期:2026-01-15 14:44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完成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原件

2

纸质

必报


税务机关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11.2.4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jpg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按照系统反馈信息,自行打印《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留存。

  3.《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除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外,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

  4.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完成时间,以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的时间为准。


【表单及填写范本】

  《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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