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1.《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十四条(点击查看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八条(点击查看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一条(点击查看全文)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业务委托协议要素信息。其中,提供纳税申报代办和其他税务事项代办的,应当于提供服务前报送,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提供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和其他税务代理的,应当于业务委托协议签订或者变更、终止之日起30日内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 原件 | 3 | 纸质 | 必报 | 税务机关、 委托人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前,应已完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按照系统反馈信息,自行打印《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委托人留存。
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仅报送业务委托协议的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
6.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等四项涉税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