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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发布日期:2026-01-15 11:34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申请条件】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首次报送基本信息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办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其他人员,应当于首次提供服务前,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提供服务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本人的基本信息。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原件

2

纸质

必报


税务机关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11.2.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 基本信息报送.jpg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2.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先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按照系统反馈信息,自行打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留存。

  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以真实身份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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