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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
发布日期:2026-07-30 10:14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1.《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十条:“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点击查看全文)


【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材料办理终止行政登记。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原件

2

纸质

必报



2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原件

1

纸质

必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电子税务局

  厦门市鹭江道318号鹭滨大厦19楼1914室

  办理时间:8:30-12:00,14:00-17:30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0592-2021397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11.1.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jpg



【注意事项】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师事务所应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材料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没有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失效。

  3.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终止参照本事项办理。


【表单及填写范本】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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