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
【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1 号)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当办理终止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二)《登记证书》。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未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省税务机关公告宣布行政登记失效。”
第十一条:“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终止情形属实的,予以终止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材料办理终止行政登记。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
2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0592-5315768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师事务所应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材料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没有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失效。
3.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终止参照本事项办理。
【表单及填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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