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设定依据】
1.《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十条:“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八条、第九条(点击查看全文)
【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 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
2 | 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3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 |
4 |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 | 原件 | 2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自受理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0592-2021397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变更参照本事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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