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1 号)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见附件4);
(二)原《登记证书》;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对《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换发《登记证书》。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符合变更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 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
2 | 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3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 |
4 |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 | 原件 | 2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 |
不收费
自受理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
0592-5315768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变更参照本事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