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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发布日期:2022-08-04 11:20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1 号)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见附件4);

  (二)原《登记证书》;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对《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换发《登记证书》。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符合变更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 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原件

2

纸质

必报



2

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原件

1

纸质

必报



3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必报


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4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

原件

2

纸质

条件报送

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自受理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电子税务局

  厦门市鹭江道318号鹭滨大厦19楼1917室

  办理时间: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2:30-5:30(冬令时)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0592-5315768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11.1.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jpg



【注意事项】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变更参照本事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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