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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发布日期:2022-08-04 11:19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3 号)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准予行政登记的,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不予行政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登记的理由。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规范)另行制定。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1 号)第二条至第七条(点击查看全文)


【申请条件】

  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向省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行政登记。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原件

2

纸质

必报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必报


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3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

原件

2

纸质

条件报送

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自受理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电子税务局

  厦门市鹭江道318号鹭滨大厦19楼1917室

  办理时间: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2:30-5:30(冬令时)


【办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联系电话】

  0592-5315768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11.1.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jpg



【注意事项】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新设税务师事务所在办理行政登记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善税务登记信息,并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保持一致,以便在省税务机关进行行政登记时能够顺利录入金税三期系统。

  4.行政相对人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5.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2)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3)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

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4)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6.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情形:

  (1)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 3 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 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 3 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7.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参照本节办理。

  8.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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