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事项名称】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申请条件】
未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或者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未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未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2份 | 纸质 | 必报 |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必报 | 查验后退回 | |
3 | 扣缴税款登记证原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税务机关单独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 | |
4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条件报送 | 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 | 查验后退回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4.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时,不需单独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注销的同时,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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