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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发布日期:2023-08-29 11:38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申请条件】

  未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或者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未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未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

原件

2份

纸质

必报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原件

1份

纸质

必报


查验后退回

3

扣缴税款登记证原件

原件

1份

纸质

条件报送

税务机关单独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


4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

原件

1份

纸质

条件报送

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

查验后退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10.1.5注销扣缴税款登记.jpg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4.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时,不需单独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注销的同时,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表单及填写范本】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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