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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纳税信用复评
发布日期:2021-11-10 18:33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纳税信用复评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点击查看全文)



【申请条件】

  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电子

必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复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9.1.2纳税信用复评.jpg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申请复评。


【表单及填写范本】

  《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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