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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纳税信用补评
发布日期:2021-09-06 11:10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纳税信用补评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点击查看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一条:“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等原因未予纳税信用评价,可待上述情形解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纳税人对当期未予纳税信用评价有异议,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电子

必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9.1.1纳税信用补评.jpg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表单及填写范本】

  《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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