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 纳税缴费信用参评
【事项名称】
纳税缴费信用参评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三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
【申请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列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纳税人缴费人,可自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满12个月后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申请的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纳税人缴费人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后,存续期内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前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不再评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必报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当月受理,次月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缴费人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后,存续期内适用本办法自动参评,不能中途退出。
2.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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