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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发布日期:2023-08-04 15:04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申请条件】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的,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协定规定扣缴,并如实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纳税人未主动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

条件报送

非居民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或者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申报时,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B232.jpg



【注意事项】

  1. 非居民纳税人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填报信息和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 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

  3. 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还多缴税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多缴税款办理退还手续。

  4.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留存备查资料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保存。

  5.公告规定的享受协定待遇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3)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4)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6. 公告规定的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并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的,应报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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