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一条:“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第一条:“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应自与签订(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关联申报。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条件必报 | 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中的《营业收入、税收和经营活动国别分布表》(包含中英文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条件必报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中的《跨国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包含中英文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中的《附加说明表》(包含中英文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4 |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条件报送 |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包括以下内容:(一)成本分摊协议副本1份。(二)各参与方之间达成的为实施成本分摊协议的协议1份。(三)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和形式,以及支付金额在参与方之间的分配方式。(四)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加入或者退出的情况,包括加入或者退出的参与方名称、所在国家和关联关系,加入支付或者退出补偿的金额及形式。(五)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者终止情况,包括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者分配。(六)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七)本年度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和对象,作出或者接受补偿支付的金额、形式和对象。(八)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比较以及由此作出的调整。(九)预期收益的计算,包括计量参数的选取、计算方法和改变理由。 |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关联申报应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进行。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