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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发布日期:2023-09-05 11:32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点击查看全文)


【申请条件】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

原件

2

纸质/电子

必报


自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规定自2018年度或2019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报表自办理2018年度或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

2

年度财务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必报



3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原件

2

纸质/电子

条件报送

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

自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规定自2018年度或2019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报表自办理2018年度或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

4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

原件

2

纸质/电子

条件报送

按照有关规定适用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5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原件

2

纸质/电子

条件报送

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


6

《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

原件

2

纸质/电子

条件报送

外国石油公司非居民纳税人


7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

原件

2

纸质/电子

条件报送

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含主要机构、场所和其他机构、场所)


8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条件报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

纳税人已提交过且仍具备法律效力的,免于重复报送

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9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条件报送

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


10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专项报告

原件

1

纸质/电子

条件报送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或需调整成本对象


11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条件报送

非居民委托境内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8.2.3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jpg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启用前,按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在经营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7.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前,应先完成全年的季度预缴申报。

  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10.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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