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点击查看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点击查看全文)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应自行申报。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必报 | 自2019年10月1日起启用 | |
2 |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首次申报或合同变更时提供)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条件报送 |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 | |
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首次申报或合同变更时提供)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
3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条件报送 | 非居民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或者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申报时,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
4 | 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条件报送 | 非居民委托境内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 |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实行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可以提前将合同提交给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对合同信息进行采集或者变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自2019年10月1日启用,启用前按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7.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扣缴义务发生后,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9.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并依法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
10.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按照规定自行向所得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