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五条第三款、第七条
第五条第三款:“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第七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合同备案。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变更的,应于项目合同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1. 合同备案或劳务项目报告: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必报 | ||
2 | 项目合同(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或《容缺办理承诺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报 |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对中文译本容缺办理,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承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并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 |
3 | 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条件报送 | 非居民委托境内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 | |
4 | 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或《容缺办理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条件报送 | 非居民对有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 |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容缺办理,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承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并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
2. 变更报告: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必报 | ||
2 | 变更后的合同(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或《容缺办理承诺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报 |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对中文译本容缺办理,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承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并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报告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被税务机关指定为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6.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7.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
8.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9.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相关当事人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的,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容缺办理。超出补正时限未提交容缺办理补正资料的纳税人,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