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十条:“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十条:“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有关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的规定,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五条(点击查看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一条(点击查看全文)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事项是指符合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条件的纳税人,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申请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
1.一类出口企业评定申请: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条件 | 备注 |
1 | 《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报 | 电子数据1份 | |
2 | 《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条件报送 | 申请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的生产企业 | 电子数据1份 |
2.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复评: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条件 | 备注 |
1 | 重新评定管理类别书面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2 | 《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申请复评为一类出口企业的外贸企业 | |
3 | 《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申请复评为一类出口企业的生产企业 | |
4 | 《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申请复评为一类出口企业的生产企业 |
不收费
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