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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发布日期:2023-09-20 11:10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点击查看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点击查看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点击查看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三条(点击查看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第四条(点击查看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十一条(点击查看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四条、第六条(点击查看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七条(点击查看全文)


【申请条件】

  出口企业作废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作废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管理的申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条件

备注

1

已出具的纸质证明的全部联次

原件

1

纸质

必报



2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原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作废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7.3.5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jpg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5.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表单及填写范本】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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