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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发布日期:2023-08-03 15:28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申请条件】

  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可以由本人自主向税务机关报告身份信息。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原件

2

纸质

必报



2

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

原件

1


必报


查验后退回

3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原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符合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且所属年度未报送扣除信息或扣除信息变化


4

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


5

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履约的外籍人员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1.1.6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jpg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首次报送信息并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验证,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首次报送信息并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验证,由税务机关赋予纳税人识别号。

  5.自然人可凭报送身份信息时提供的身份证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查询、打印纳税人识别号。

  6.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7.纳税人应及时进行身份信息报告或变更,未及时报告或变更将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国居民纳税人身份确定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事项的办理。

  8.已在公安部门变更居民身份证姓名的纳税人,申请变更身份信息报告姓名的,需增补报送户口簿中本人身份信息页(体现“曾用名”字段)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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