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可以由本人自主向税务机关报告身份信息。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
2 | 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 | 原件 | 1 | 必报 | 查验后退回 | ||
3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符合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且所属年度未报送扣除信息或扣除信息变化 | |
4 | 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 | |
5 | 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履约的外籍人员 |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首次报送信息并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验证,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首次报送信息并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验证,由税务机关赋予纳税人识别号。
5.自然人可凭报送身份信息时提供的身份证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查询、打印纳税人识别号。
6.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7.纳税人应及时进行身份信息报告或变更,未及时报告或变更将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国居民纳税人身份确定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事项的办理。
8.已在公安部门变更居民身份证姓名的纳税人,申请变更身份信息报告姓名的,需增补报送户口簿中本人身份信息页(体现“曾用名”字段)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