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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发布日期:2023-09-20 10:57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八)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与此冲突的内容停止执行。”


【申请条件】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管理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管理。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条件

备注

1

《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及申报电子数据

原件

1

纸质、电子

必报



2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原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丢失《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补办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7.3.4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jpg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表单及填写范本】

  《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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