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九)项(点击查看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二)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七条(点击查看全文)
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事项包括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和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管理。
1.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
卷烟出口企业向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时,应先在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然后将其《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转交给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生产企业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2.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
已准予免税购进的卷烟,卷烟生产企业需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卷烟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税后,出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并直接寄送卷烟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3.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管理
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1.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条件 | 备注 |
1 |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报 |
2.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条件 | 备注 |
1 |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 原件 | 4 | 纸质、电子 | 必报 | 电子数据1份 | |
2 |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3.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管理: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条件 | 备注 |
1 | 《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报 | ||
2 | 出口发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3 | 出口合同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查验后退回 | |
4 |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 | |
5 | 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 |
不收费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认为出口退税有关证明出具有误需要作废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并提供已出具的纸质证明全部联次。
5.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销售给免税店的卷烟外,免税出口的卷烟须从指定口岸直接报关出口。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免税卷烟,因指定口岸海关职能变化不办理报关出口业务,而由其下属海关办理卷烟报关出口业务的,自海关职能变化之日起,下属海关视为指定口岸海关。从上述下属海关出口的免税卷烟,可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已实施通关一体化的地区,自本地区通关一体化实施之日起,从任意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卷烟,均可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6.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