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免税核销办理
来料加工免税核销办理事项是指纳税人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委托方应依据其支付的加工费补缴增值税,并按照规定补缴消费税。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条件 | 备注 |
1 | 《来料加工免税核销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报 | ||
2 |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为电子证明的,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版和电子件 | |
3 | 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4 | 出口货物报关单 | 原件 | 1 | 电子 | 必报 | ||
5 | 其他资料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 |
不收费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应当为原件或者复印件,纳税人报送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公章。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查验原件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原件以供查验(原件查验后返还纳税人)。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同格式的中文译本。纳税人应当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中文译本上加盖纳税人公章。相关管理部门对本办法规定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实行电子化管理,不再签发或者出具纸质资料的,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时填报电子信息,免予提供纸质资料。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认为出口退税有关证明出具有误需要作废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
5.纳税人可以选择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
6.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电子数据方式报送本办法规定的表单和凭证,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报送附送资料、收汇材料,并完成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的申报办法。纳税人应当按照明细申报表载明的申报顺序将纸质申报资料装订成册,并妥善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后,按照现行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并通过网上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纳税人确需纸质文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出具。
7.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为纳税人开具电子证明。纳税人确需开具纸质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