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四条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事项是指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针对其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业务。
1.出口企业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并将其转交给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在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供书面说明理由及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2.出口企业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条件 | 备注 |
1 |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报 | ||
2 | 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3 |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普通发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4 | 企业的书面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 | |
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2.来料加工免税核销办理: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条件 | 备注 |
1 | 《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报 | ||
2 |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为电子证明的,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版和电子件 | |
3 | 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不收费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认为出口退税有关证明出具有误需要作废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
5.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