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点击查看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点击查看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十一条(点击查看全文)
4.《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6号)(点击查看全文)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事项包括: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出口业务转内销证明、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1.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委托方应当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 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受托方,受托方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超过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未申请开具的,不得开具。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委托出口的货物,不受上述开具期限的限制。
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开具时间不得晚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超过上述期限未申请开具的,或者申请开具时委托方状态为非正常或者已注销的,不得开具。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委托出口的货物,不受上述开具期限的限制。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代理出口的货物,不得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的,受托方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并及时转交委托方。
4.出口业务转内销证明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业务转内销或者视同内销业务征税的, 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业务转内销证明》。 原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在退(免)税办法变更后,可将原记入出口库存账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业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业务转内销证明》。《出口业务转内销证明》上注明的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无对应的销售方纳税申报信息,或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开具《出口业务转内销证明》。 已开具的,应当将原取得的《出口业务转内销证明》涉及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虚开、伪造或者内容不实;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除外);
(3)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转内销时申报的《出口业务转内销证明》的购进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与申报免退税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 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
(4)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服务、 无形资产,其生产设备、工具等不能生产该货物、 提供该服务或者形成该无形资产;
(5)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服务、 无形资产,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6)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7)其他购进业务为虚假的情形。
5.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 ,应当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 涉及委托出口货物的,应当由委托方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并转交受托方 , 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1)尚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开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结果填写 “未退税 ”。
(2) 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纳税人申请撤回原申报后可以申请开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结果填写 “未退税 ”。
(3)无法撤回申报或者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可以先申请开具,并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后,按照要求在本月或者次月申报免抵退税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先完成冲减再申请开具,冲减后当期应退(免)税额为负数的,应当先缴回税款。 以上情形,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结果填写 “ 已补税 ”。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在办理证明后,未按照要求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的,在冲减数据前不得再次申报出口退(免)税。
6.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纳税人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后,应当在加工费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
纳税人应当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 消费税免税手续。 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否则,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7.中标证明通知书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 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
8.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卷烟出口企业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的,应当在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并转交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生产企业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9.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已准予免税购进的卷烟,卷烟生产企业应当以不含消费税、 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卷烟出口企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1.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条件 | 备注 |
1 |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申报电子数据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报 | ||
2 | 代理出口协议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3 | 其他资料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 |
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条件 | 备注 |
1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申报电子数据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报 | ||
2 | 代理出口协议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 3 | 出口货物报关单 | 复印件 | 1 | 电子 | 必报 | ||
| 4 | 委托方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 5 | 其他资料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 |
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及申报电子数据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报 | ||
2 | 加工贸易手(账)册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3 | 《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4 | 其他资料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 |
4.出口业务转内销证明开具: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出口业务转内销证明》及申报电子数据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报 | ||
2 |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复印件 | 1 | 电子 | 必报 | ||
3 | 内销业务发票(转内销的情况报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转内销的情形 | |
4 | 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视同内销的情况报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视同内销的情形 | |
5 | 其他资料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 |
5.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及申报电子数据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报 |
6.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申报电子数据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报 | ||
2 |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3 | 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情形 | |
4 | 其他资料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 |
7.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中标证明通知书》及申报电子数据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报 | ||
2 | 《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关于××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者分贷协议、执行协议)》(财政部门与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签订)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3 | 《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4 | 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当提供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 | |
5 | 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的,还应当提供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 | |
6 | 其他资料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 |
8.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及申报电子数据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报 |
9.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及申报电子数据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报 |
不收费
除《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即时办结外,其余事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应当为原件或者复印件,纳税人报送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公章。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查验原件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原件以供查验(查验后原件返还纳税人)。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同格式的中文译本。纳税人应当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中文译本上加盖纳税人公章。相关管理部门对本办法规定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实行电子化管理,不再签发或者出具纸质资料的,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时填报电子信息,免予提供纸质资料。
4.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综服企业受中小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由综服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综服企业应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WMZHFW”标识,委托企业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认为出口退税有关证明出具有误需要作废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并提供已出具的纸质证明全部联次。
7.纳税人可以选择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
8.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电子数据方式报送本办法规定的表单和凭证,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报送附送资料、收汇材料,并完成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的申报办法。纳税人应当按照明细申报表载明的申报顺序将纸质申报资料装订成册,并妥善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后,按照现行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并通过网上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纳税人确需纸质文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出具。
9.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为纳税人开具电子证明。纳税人确需开具纸质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