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出口退(免)税
7.2.10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发布日期:2023-09-19 15:29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申请条件】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事项是指生产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作为申请核销的参考。

  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条件

备注

1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及电子数据

原件

1

纸质/电子

必报



2

《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及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电子

条件报送

如果实际业务和税务机关反馈的进出口报关单数据不一致的


3

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

原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需进行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调整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对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对二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对三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按要求完成审核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7.2.10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jpg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4.生产企业本年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5.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扫一扫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