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1 号)第二十四条:“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应于每月15日前,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将上月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金额生成《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的依据。同时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事项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资金,由退税代理 机构向境外旅客垫付后,应于每月 15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月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首先提交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进行备案。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条件 | 备注 |
1 |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必报 | 电子数据1份 |
不收费
无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
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5.退税代理机构应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2)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3)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