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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 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
发布日期:2023-09-19 10:34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1 号)第二十四条:“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应于每月15日前,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将上月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金额生成《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的依据。同时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申请条件】

  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事项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资金,由退税代理 机构向境外旅客垫付后,应于每月 15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月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首先提交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进行备案。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条件

备注

1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原件

2

纸质/电子

必报


电子数据1份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7.2.9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jpg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

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5.退税代理机构应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2)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3)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表单及填写范本】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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